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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費辦法規定已繳納整治費進口物質再行出口,方可申請出口退費,成品無法申請出口退費。

收費辦法第九條內容,如下:
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其繳費人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檢具進、出口報單及該物質已繳納整治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已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七十,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退費之申請應於出口之下兩季結束前提出。

依收費辦法第九條,繳費人於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繳費人得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填具出口退費申請書(WM-30),或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報,檢具進、出口報單及原繳納整治費單據,申請退還已繳納整治費之百分之七十,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退費之申請最遲應於出口之下兩季結束前提出。現行收費辦法中已無轉嫁機制,下游廠商不可經由上游轉嫁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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