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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現行條文中之「比例」修正為「比率」並略做文字修正。

二、修正新投資定義、物質輸入量為報關日重量,物質徵收類別為廢棄物,物質產生量需與出廠聯單量相同,以求明確避免爭議。

三、參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理相關法規變動,物質增列應徵收重金屬及其化合物類銦、鉬、氧化銦錫、三甲基銦等八項目、含氯碳氫化合物類五氯酚等一項目,以及農藥類可氯丹等十三項目。廢棄物項目取消指定行業別,改指定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中六十六項廢棄物及其費率,增列廢棄物代碼變更時之因應規定。並修正應徵收物質費率。

四、刪除徵收四年後應對制度提出檢討與調整規定,採以滾動式檢討方式進行檢討應徵收物質及費率等整治費徵收制度。

五、整治費申報改採網路申報方式,以達簡政便民及稽徵經濟之目標。

六、明確規定繳費人應於期限內申請保險及新投資預防工程退費為申請要件。並將不合格式、資料不全或無法判定是否符合退費規定之情況,納入補件規範。

七、對於就產品課費之鋼胚項目,明確規定製程產品為鋼胚者,該製程產出廢棄物得免依附表二課費,避免重複課費。

八、為明確繳納期限及計息起算日,酌作文字調整。

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更名須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母法)進行修訂,其需由立法院修改母法,推動上有其困難之處,為避免污名化,於收費辦法總說明中已納入繳費人所承擔之企業責任之說明,引用簡稱時,統一稱之為「整治費」。

本次修正經檢視管理政策目標,評估列管中無污染行為人場址整治需求,並依據場址污染途徑關聯性與整治成本結構,規劃課費比重。再依場址檢出物、管制/監測物質、及前述污染風險關聯物質等原則訂定徵收項目,以反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關聯,並以不重複徵收原則,確立各類課費項目之課費配比。此為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環境基本法之實質精神,亦促使業界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

工程退費係以該設備或工程可實質助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防治,即屬退費範圍。因為原有預防設備或工程更新時之舊設備工程拆除過程中,對環境並無實質助益,且具污染環境之虞,遂拆除部分一律不予退費。

目前已有每年提出預算決算報告書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年報。其資料可於「政府資訊公開/預算會計補助經費/預算及會計月報、基金會計制度、基管會議資訊」項下查得(網址:https://www.moenv.gov.tw/);土基會各年度執行成果亦可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網站「各年度年報」及「委員會議紀錄」項下查得

網址:https://www.moenv.gov.tw/

 

整治費主要用於執行預防,與進行污染行為人不明場址之整治工作,以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維護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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