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繳費人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例扣抵整治費,應提出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證明;其直接產製原料向已繳納整治費之業者購買者,應提出原料購買證明」。據此,申請免徵時,應依法令所規定相關資料據實以報。供應商倘有不實開立証明書者,當依刑法追究偽造文書罪之責。
僅輸入公告物質應繳納整治費,國內購買係買賣使用行為,免繳整治費。另輸入部分無免徵比率問題,須全額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