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
整治費收費對象為環保署指定公告之附表一公告物質計151項與附表二廢棄物計66項(廢棄物代碼)之製造者或輸入者。
凡輸入(進口)或產製收費辦法附表一之各項物質者,均需申報整治費,使用者不需申報。
凡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申報之出廠聯單中包含收費辦法附表二66項公告廢棄物之產製者,即須申報整治費。
相關鏈結:
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表
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廢棄物項目及費率表
整治費徵收項目包含公告物質(附表一、151項)與廢棄物(附表二、66項)等共217項物質,各項目名稱及費率均置於整治費收費辦法中,請至下述位置下載收費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5521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月底前(共四季)申報繳納前季整治費。如:107 年1 月底前完成106 年10 月~12 月之整治費申報程序並繳費。
申報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後,檢具繳費證明,連同物質產生量統計報表或物質進口報單,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帳號申請:
請於申報網站之「繳費人申報專區/帳號申請」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申請文件。
整治費之繳費,繳費人可下載繳費單後列印,至各超商繳費(6萬元以下),或依照繳費單上之帳號進行臨櫃、轉帳匯款。
繳費人接獲環保署核定退費函文後,得於次季進行整治費申報時予以填寫抵扣。申報系統已建置核定退費文號及金額,繳費人於申報時點選核定文號,系統將自動代入核定退費金額,抵扣金額將與該季整治費申報金額一併核算抵扣。
依106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600547140號函及110年11月9日臺稅所得字第11000693720號函,繳費人得憑代收機構收繳核章之繳費單收執聯或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如網路匯款證明、申報資料及電子繳費證明等)列報費用。
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不需繳費,但仍須申報。
依收費辦法第四條,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依收費辦法第八條,繳費義務人歇業、停業或停止環保署指定公告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溢繳退費申請書(WM-20)郵寄至環保署,或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停止徵收並退還溢繳之費額。
逾期未申報整治費時,環保署將寄發逾期尚未申報催告通知,請事業單位收到催告通知儘速繳費申報,以善盡事業單位應盡之環境與社會責任(逾期者依土污法第39條辦理)。
依收費辦法第九條,繳費人於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繳費人得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填具出口退費申請書(WM-30),或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報,檢具進、出口報單及原繳納整治費單據,向環保署申請退還已繳納整治費之百分之七十,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退費之申請最遲應於出口之下兩季結束前提出。現行收費辦法中已無轉嫁機制,下游廠商不可經由上游轉嫁要求退費。
收費辦法第九條內容,如下:
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其繳費人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檢具進、出口報單及該物質已繳納整治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已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七十,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退費之申請應於出口之下兩季結束前提出。
依據收費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繳費人得檢具應徵收整治費化學物質之產製原料及製程內容說明,詳列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成本百分比,連同免徵比率申請書(WM-11),向環保署申請免徵,並由環保署審查核定免徵比率。依據收費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未核定免徵比率前,不得自行計算免徵比率後扣抵費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徵比率,其生產製程及整治費費率未改變者,免徵比率得續予適用。
依收費辦法第十條,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之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填具投保環境責任險及(或)新投資預防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退費申請書(WM-40),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經審查核定者,其退費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依據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整治費:
一、進口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進口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惟仍需申報。
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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