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
一、增訂本辦法指定廢棄物應徵收整治費之鼓勵措施。(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二、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配合環保法規相關規定,修訂工程項目之細項分類及新增備註。(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三)
一、 為鼓勵事業自行妥善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以降低廢棄物出廠遭不當處理或棄置之風險,對繳費人將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送至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增訂整治費優惠措施。
二、 為鼓勵繳費人採用優於現行環保法規所定之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防治設備或工程之立法目的,修正有關退費項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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