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定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相關污染責任險,得申請以優惠費額申報繳納其次一年度整治費,並刪除工程退費及等同效益保險退費規定,另行規定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
  2. 未達應繳納整治費費額者,修正為無須申報。(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