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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繳費人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例扣抵整治費,應提出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證明;其直接產製原料向已繳納整治費之繳費人購買者,應提出原料購買證明」。據此,申請免徵時,應依法令所規定相關資料據實以報。供應商倘有不實開立証明書者,當依刑法追究偽造文書罪之責。

僅輸入公告物質應繳納整治費,國內購買係買賣使用行為,免繳整治費。另輸入部分無免徵比例問題,須全額繳費。

同時進口及產製化學物質時為避免重複徵收,當產品、原料皆屬徵收對象時,依收費辦法第5條可申請免徵比率。繳費人得檢具應徵收整治費化學物質之產製原料及製程內容說明,詳列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成本百分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免徵比率。

依收費辦法第2條第7款明訂物質產生量類別若屬廢棄物,其產生量需與出廠聯單量相同,為有效管理廢棄物出廠造成之風險,且本署105年修法訂定各徵收項目之費率,是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途徑占比(製程、廢棄物、廢水途徑等)、污染風險關聯與整治成本結構等因子,分別訂定附表一公告物質及附表二收費費率,因此,煤與D-1199 及D-0902間並未有重複徵收之疑慮。
 
因為無機污泥(D-0902)及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性質屬廢棄物,非屬收費辦法第5條免徵比率適用對象之應繳費化學物質,因此,不適用免徵比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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